歐洲時間2024年1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2024/0021(COD)提案,涉及IVDR延期。此次延期是在2022年發布的Regulation(EU) 2022/112后的再次延期。
2022年1月,歐盟發布Regulation(EU) 2022/112,延長了IVDR過渡期。當時,D類遺留器械的過渡期延至2025年5月26日,C類遺留器械的過渡期延至2026年5月26日,B類及A類無菌遺留器械的過渡期延至2027年5月26日。歐盟采取了交錯式延期,希望能減輕公告機構和制造商的壓力,然而,由于多方面原因,過渡速度較慢,延期時間仍然不夠。
當前,12個公告機構被指定為IVDR公告機構,公告機構的整體能力仍不能滿足大量的產品認證需求。此外,絕大部分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制造商還沒有做好充分準備。在過渡期結束前,大部分體外診斷醫療器械很可能無法完成IVDR要求的認證。這將導致體外診斷器械短缺風險,尤其是高風險D類器械,其過渡期在2025年5月26日結束,但目前獲得IVDR CE證書的D類產品數量較少。
為了確保對公眾健康和患者安全的高水平保護,維護市場的順利運作,以及提供法律確定性,此提案將再次延長IVDR過渡期。
提案修訂要點
修訂IVDR第110(2)條,延長IVDD下頒發證書的過渡期
公告機構根據指令98/79/EC自2017年5月25日起頒發的證書,如在2022年5月26日是有效狀態,且此后未被撤銷,則證書有效期延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機構根據指令98/79/EC自2017年5月25日起頒發的證書,如在2022年5月26日是有效狀態,但在此提案正式生效時已過期,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則證書有效期延至2027年12月31日:
證書過期前,制造商已根據附錄VII第4.3節第2段和公告機構簽署書面協議,對過期證書所涵蓋的器械或旨在替代該器械的“新”器械進行符合性評估;
成員國主管當局已根據IVDR第54(1)條批準減免適用的符合性評估程序,或者已根據IVDR第92(1)條要求制造商在特定的時間內進行符合性評估程序。
修訂IVDR第110(3)條,延長IVDD下“Others”產品的過渡期
對于指令98/79/EC下不要求公告機構進行符合性評估,但IVDR要求公告機構進行符合性評估的產品,如在2022年5月26日前已起草符合性聲明,那么,在以下日期前可以繼續進入歐盟市場:
D類遺留器械:2027年12月31日;
C類遺留器械:2028年12月31日;
B類及A類無菌遺留器械:2029年12月31日。
延長過渡期需符合的條件
器械應繼續遵守指令98/79/EC的要求,此條件已是現行IVDR第110(3)條的一部分;
器械的設計和預期用途沒有重大變更,此條件已是現行IVDR第110(3) 條的一部分;
器械不會對患者、用戶或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或對公共健康保護的其它方面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IVDR第89條和第90條規定了“不可接受的健康和安全風險”的概念;無需對器械的安全性進行系統檢查,因為根據指令98/79/EC頒發的證書所涵蓋的器械將由頒發證書的機構或IVDR指定的公告機構進行“適當監督”;作為市場監督活動的一部分,當主管當局發現器械對患者、用戶或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或對公共健康保護的其它方面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過渡期不再適用于該器械;
不遲于2025年5月26日,制造商應建立符合IVDR第10(8)條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該要求旨在確保制造商逐步滿足IVDR的要求。在此階段,不需要具體的證明,即不需要企業自我聲明,也不需要公告機構核查其質量管理體系的符合性;
在以下日期前,制造商或其歐盟授權代表已根據IVDR附錄VII第4.3節向公告機構提交正式申請:
持有IVDD證書的遺留器械及D類遺留器械:2025年5月26日;
C類遺留器械:2026年5月26日;
B類及A類無菌遺留器械:2027年5月26日。
在以下日期前,制造商已和公告機構簽署書面協議:
D類遺留器械:2025年9月26日;
C類遺留器械:2026年9月26日;
B類及A類無菌遺留器械:2027年9月26日。
注意事項
此提案目前尚未生效,待歐盟議會和理事會通過后,會正式發布。
以下產品不在此提案延期范圍內,需符合IVDR相關要求才能在歐盟上市:
2022年5月26日前沒有獲得IVDD證書或起草符合性聲明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2017年5月25日前頒發的IVDD證書;
A類非無菌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此提案的延期范圍包括制造商計劃用“新”器械替代的“遺留器械”;如制造商計劃用“新”器械替代老器械,應在限定日期前就“新”器械向公告機構提交正式申請并簽署書面協議,而非老器械;通過這種方式,可避免不必要的認證申請(將被替代的老器械),同時現有型號在過渡期結束前可繼續進入歐盟市場。
指令98/79/EC下頒發的證書,如符合延期條件,有效期可直接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機構不需要更改證書上的日期。
根據指令98/79/EC頒發的證書所涵蓋的器械仍需接受頒發該證書的公告機構的“適當監督”;或者,制造商可與IVDR指定的公告機構達成協議,由后者負責監督;不遲于2025年9月26日,制造商應和公告機構簽署IVDR認證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后,默認由該公告機構負責“適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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