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無線電設備指令”(RED或RE-D)立法
之前的R&TTE指令(1999)涵蓋了使用無線電頻譜的所有設備,但有一些例外。它還涵蓋了連接到公共電信網絡的所有終端設備。該指令涵蓋的典型產品包括無線電終端(例如GSM手機); 其他無線電設備(例如GSM基站,車門開啟器和其他短程無線電設備); 固定網絡終端設備(例如普通模擬電話,ISDN終端,電纜和PC調制解調器)。無線電設備定義為: “用于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的故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電氣或電子產品,或必須用附件(如天線)完成的電氣或電子產品,以便故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以進行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指令范圍內的設備必須滿足 低壓指令 和電磁兼容性(EMC)指令的基本要求。新的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 / EU)于2014年通過,成員國必須在2016年6月13日之前將其轉換為國家法律。它修訂了關于“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的R&TTE指令”(1999/5 / EC)'并規定了對安全,健康保護和電磁兼容性的要求。此外,還對低壓 -( 2014/35 / EU)和EMC指令( 2014/30 / EU)進行了調整。 它還確保了無線電頻譜的有效利用,并為進一步監管一些其他方面提供了基礎(例如,獲得緊急服務,互操作性,保障以確保隱私和個人數據的保護)。該指令適用于無線電設備,如家用電視和收音機,移動電話以及Wi-Fi,藍牙和GPS或其他衛星收發器。其目的是為電信產品提供一個開放的市場,并允許在一個歐洲經濟區國家批準使用的設備可以在任何其他國家使用。 這些指令建立了將無線電設備放置在自由市場上的監管框架。在過渡階段,制造商可以在市場上放置符合新RED規則或舊適用的R&TTE法規的無線電設備。過渡期于2017年6月12日結束。新的RED指南和協調標準將于2017年6月提供。 已經完成了產品安全和EMC方面的各種合格評定程序,這些程序用于證明符合其他基本要求。必要時,這可能導致固件/軟件/內核更新。 除此之外,訊科AIDC設備的協調標準還要求訊科通過自我聲明確認它們符合適用的協調標準的要求。這將在CE DoC中進行,其中將引用新的2014/53 / EU指令,并在該設備隨附的監管表中,CE部分也在引用了新指令。 對于已于6月12 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無線電設備(讀入歐洲),2017年不需要更改,只要設備符合當時適用的法規,歐盟不禁止銷售已經進口到歐洲地區的產品。